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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履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9年09月14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摘要]为防止船舶通过压载水转移外来生物和病原体,IMO制定《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及相关导则。根据该公约和导则的相关要求及目前船用压载水管理系统研发、批准和型式认可现状,对公约及相关导则实施中船舶将面临的公约D2标准适用日期、压载水管理系统选型以及船舶履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系统;压载水排放标准

0背景

20042月,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的关于压载水管理外交大会上通过《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截至200810月,已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1424%的16个国家批准《压载水公约》。

1《压载水公约》及相关文件

11公约和规则

《压载水公约》由22条正文和1个规则组成,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部分。

公约正文内容包括: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和检测,检验和发证,对违反事件的处理,船舶检查,对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并采取行动的通知,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协作,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签署和批准,生效,修正程序和退出等。

规则全称为《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由总则、船舶管理和控制要求、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压载水管理标准与压载水管理检验和发证要求等5部分组成。

12技术性导则

为使《压载水公约》能统一实施,IMO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导则提出具体要求。截至200810月召开的MEPC(58)会议,14个导则都已经完成,还对其中2个进行了修改(见表1)

1 导则制定和通过时间

导则名称

通过文件

通过时间

G1

沉积物接收设施导则

MEPC.152(55)决议

2006-10

G2

压载水取样导则

MEPC.173(58)决议

2008-10

G3

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

MEPC.123(53)决议

2005-07

G4

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

MEPC.127(53)决议

2005-07

G5

压载水接收设施导则

MEPC.153(55)决议

2006-10

G6

压载水更换导则

MEPC.124(53)决议

2005-07

G7

《压载水公约》A-4下的风险评估导则

MEPC.162(56)决议

2007-07

G8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1)

MEPC.125(53)决议

MEPC.174(58)决议

2005-07

2008-10

G9

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的程序(2)

MEPC.126(53)决议

MEPC.169(57)决议

2005-07

2008-04

G10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批准和监督导则

MEPC.140(54)决议

2006-03

G11

压载水更换设计和建造标准导则

MEPC.149(55)决议

2006-10

G12

有利于船上沉积物控制的船舶设计和建造导则

MEPC.150(55)决议

2006-10

G13

包括应急情况下压载水管理附加措施导则

MEPC.161(56)决议

2007-07

G14

指定压载水更换区域导则

MEPC.151(55)决议

2006-10

注:(1)该导则于MEPC(58)会议上修订。

(2)该导则于MEPC(57)会议上修订。

13其他相关文件

(1)GESAMP-BWWG的《信息收集和工作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是GESAMP-BWWG根据G9程序制定的该小组评估活性物质的工作文件。GESAMP-BWWG小组成立后,在对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评估的同时,着手制定用于评估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方法》。《方法》是评估使用的准则,在使用中不断被GESAMP-BWWG小组修改,20085月出版了最新的《方法》。

(2)《南极海域压载水更换指南》。20077月,在MEPC(56)会议上以MEPC163(56)决议形式通过《南极海域压载水更换指南》。该决议作为公约生效前在南极水域实施压载水更换作业船舶的通用指南,要求船舶根据公约第133条提供临时的南极压载水区域管理计划,记录压载水作业情况,重点考虑在环境寒冷的南极区域更换压载水的问题。此外,在南极水域不允许排放清洗压载舱的沉积物。

(3)《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指南》。早在200410月,MEPC(52)会议提请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制定《压载水公约》下有关港口国监督、特别是处理后的压载水取样方面的指南。从2005FSI(13)会议开始在会议中设立制定《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指南》的议题,但在此次会议上没有提案。在2006年召开的FSI(14)会议上,秘书处的提案(FSI(14)9)从当时《压载水取样导则》(BLG(10)42BLG(10)19)的草案中抽出涉及港口国监督的章节作为制定《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指南》的基础。在20076月召开的FSI(15)会议上,虽然有议程安排,但也因没有提案而未讨论。又因为作为其基础的G2仍未出台,致使《港口国监督指南》的制定受到影响。

为促进该工作,FSI(15)会议邀请巴黎备忘录将其第40次委员会批准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提交2008年召开的FSI(16)会议作为该议题讨论的基础,并力促成员国和观察员付出努力制定《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指南》,通过讨论,认为巴黎备忘录提交的《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指南》的提案(FSI(16)8)可以作为制定该指南的基础。但一些代表团的观点是,港口国监督中G2起到重要作用,所以G2出台之前制定该指南的时机不成熟。在G2通过后,MEPC请求FSI在《压载水公约》生效之前完成《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指南》。

2技术批准现状

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研发既是公约生效进程的主要限制因素,又是公约实施的关键。压载水处理系统按是否使用或产生活性物质分为2类,一类是不使用或不产生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由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按G8进行型式认可;另一类是使用或产生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由于对环境存在潜在有害影响,该类系统在主管机关进行型式认可之前先由IMO初步批准,在颁发型式认可证书之前还要获得IMO的最终批准。

21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为了确保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根据MEPC(53)会议决定,由GESAMP-BWWG对各成员国提交的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进行评估,并向MEPC提交建议批准的报告。从2006123召开的第1GES-AMP-BWWG会议到目前为止已经召开了7次会议,审议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和最终批准结果详见表2

2 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情况(截至200810)

审议时间

活性物质或系统名称

生产厂商

初步批准

最终批准

GESAMP-BWWG

第1次会议审议

PERACLEAN®Ocean.

SEDNA®System

Degussa GmbH(德国)

MEPC 54(德国)

Electro-Clean System(ECS)

Techcross Inc.(韩国)

MEPC 54(韩国)

GESAMP-BWWG

第2次会议审议

Ectosys®Clean Ballast

Permascand AB(瑞典)

MEPC 55(瑞典)

Special Pipe Hybrid System

Japan Association of Marine Safety(日本)

MEPC 55(日本)

GESAMP-BWWG

第3次会议审议

Pure Ballast

Alfa Laval/Wallenius Water AB(瑞典)

MEPC 56(瑞典)

MEPC 56(挪威)

NKO3 BWTS

NK Company Ltd.(韩国)

MEPC 56(韩国)

GESAMP-BWWG

第4次会议审议

C1ear Ballast

Hitachi Ballast water(日本)

MEPC 57(日本)

GESAMP-BWWG

第5次会议审议

Resource Ballast Technologies System

Resource Ballast Technologies Ltd.(南非)

MEPC 56(南非)

GloEn-PatrolTM

PANASIA Co.,Ltd.(韩国)

MEPC 57(韩国)

PERACLEAN®Ocean.

SEDNA®System

Degussa GmbH(德国)

MEPC 57(德国)

OceanSaver®BWMS

Norwegian Research Council(挪威)

MEPC 57(挪威)

GESAMP-BWWG

第6次会议审议

TG Ballastcleaner

Toagosei Group(日本)

MEPC 58(日本)

Greenships BWMS

Greenship Ltd.(荷兰)

MEPC 58(荷兰)

E1ectro-Clean System(ECS)

Techcross Inc.(韩国)

MEPC 58(韩国)

GESAMP-BWWG

第7次会议审议

OceanSaver®BWMS

Norwegian Research Council(挪威)

MEPC 57(挪威)

MEPC 58(挪威)

Ecochlor BWTS

Ecochlor(美国)

MEPC 58(德国)

22型式认可

G8旨在为主管机关用以评估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压载水公约》D2标准提供影响。虽然一些国家表示本国厂商制造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在由主管机关进行型式认可测试,但实际情况是通过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很少。

221脱氧方式的压载水处理系统

20071012,美国制造商NEI制造的Venturi脱氧方式压载水处理系统获得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该证书在美国船级社进行技术审查,由利比里亚船级社颁发。该系统属于物理法,利用脱氧和空穴(通过微泡的破碎来破坏细胞壁)的联合作用杀灭压载水中的生物和病原体。

该系统型式认可过程的岸基测试中的生物有效性检测由美国马里兰大学环境科学中心Chesapeake生物实验室(CBL)完成。船上测试由来自CBL和海洋入侵生物研究实验室(联邦政府实验室)的人员完成。该项研究由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资助,属于美国压载水技术示范项目的一部分,是世界上第1个获得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222 SEDNA®压载水管理系统

2008610,德国制造商Hamann AG公司生产的SEDNA®250压载水管理系统在通过德国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后,获得型式认可证书。

SEDNA®250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核心处理技术是由过氧乙酸(PAA)和包括过氧化氢在内的几种化学物质组成的专利产品。该系统早在2006年初得到IMO对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批准,20084月获得IMO的最终批准。

皇家荷兰海洋研究所为该系统进行型式认可测试(包括岸基和船上测试)。在确认该系统完全满足《压载水公约》和相关导则要求后,德国主管机关海上和测量机构为其颁发型式认可证书。

223 Pure Ballast压载水管理系统

2008627,瑞典制造商Alfa LavalWallenius Water ABPure Ballast压载水管理系统在通过DNV代表挪威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后,获得型式认可证书。

Pure Ballast压载水管理系统早在2007年初就获得IMO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和最终批准。

挪威水环境研究院的Ballast Tech-NIVA AS开创使用全尺度测试,该研究机构按照IMO导则建立的全尺度岸基测试中心已经成功地为Alfa LavalWallenius Water AB压载水处理系统进行全尺度岸基和船上测试。在确认完全符合IMO《压载水公约》和相关导则要求后,DNV为该系统颁发型式认可证书。

3《船舶压载水公约》履行面临的问题

31 D2标准生效日的不确定性

《压载水公约》中对船舶的要求是排放经处理的压载水必须满足D2标准,而D2标准的生效并不取决于该公约的生效。这是因为虽然该公约生效日期不确定,但公约中D2标准的生效日对各类型船舶很明确,而该条款又是追溯性的,这就意味着无论公约是否生效,无论是否缔约国,对船舶安装满足D2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要求都是强制性的,所以船舶尤其是新造船舶一定要在船舶设计时考虑这一要求。目前的问题是没有满足所有船舶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所以D2标准第1个生效日的推迟在所难免。2007年召开的IMO25次大会A1005(25)决议解决了2009年建造的船舶问题,将D2标准的适用日推迟到20111231,但2010年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和现有船舶的适用时间是否推迟要由2009年召开的MEPC(59)会议决定。

32现有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由于受船舶空间、管路布置等因素制约,现有船舶在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选择压载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系统时受到限制。根据在不同时间应满足D2标准船舶数量的统计结果,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均有一定数量的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尤其是在20122016年现有船舶需要满足D2标准的时间段内,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船舶将迅猛增长。根据目前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和获得批准处理系统的现状,世界范围内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将压载水处理系统安装在船舶上需要在大型船厂由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届时会出现人力和物力资源不足的情况。

33压载水管理系统选型

因为不同压载水管理系统使用的处理方法不同,而且即使处理方法相同但工艺也会有所差异,G8总则15条指出,即使经过型式认可的系统也不能确保其适用于所有船舶或所有情况。这就意味着,即使经过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不同规格的船舶航行于不同海域、航行时间长短及季节的不同等,都有可能对压载水处理效果产生影响。这就要求船舶为履约而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应慎重选择,以避免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排放物不符合要求。

从一些获得或正在申请获得IMO最终批准的系统来看,即使加载压载水也选择在排放时再进行处理,因为处理后的压载水在压载舱储存后其中的生物仍然存活并可能繁殖生长。这是制造商在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时应对港口国检查要求的策略,船舶在选择压载水管理系统时也应考虑这个问题。

34压载水更换问题

船舶在航更换压载水作为压载水管理的过渡性措施,是压载水处理技术还未达到成熟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压载水公约》规定,在2016年以前对某些适用D1标准的船舶可以使用更换压载水的方法。实际上,现在一些国家的单边立法已经要求船舶在到港之前更换压载水。按G6规定,船舶可以采用直流法、逐一更换法和稀释法更换压载水。《压载水公约》B4条规定,应在距最近陆地200n mile(至少50n mile)、水深-200m处更换压载水。在航更换压载水除了存在船舶稳性、船体应力、局部强度的危险外,某些航线(如中日和中韩之间)还存在距离和水深不能满足要求且航程短没有足够时间更换压载水等问题。

从目前一些国家的检查结果看,很多情况下船舶更换压载水效果不好或没有效果。美国密西根大学海洋流体动力学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作了利用染料追踪剂全方位测试和利用CFD(Computational Fluid Dynamics)模型的计算机模拟等研究试验。实际情况是,在典型的压载舱中更换压载水,效果远远低于G6所要求的95%标准,大约为60~80%。

35港口国检查[1]

以往的防污染公约规定,船舶检查限于核实船上持有的有效证书和检查记录簿,当有明显的理由时才作进一步检查。但新的防污染公约(包括防污底和压载水等有关公约)把取样核实作为与证书检查平行的方法。这就增加了船舶履约的内容和难度。

4船舶履约对策

41船员培训

《压载水公约》B6条规定,高级和普通船员应熟知其在供职船舶实施具体压载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应熟知与其职责相应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为使《压载水公约》有效实施,船公司应组织船员学习《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明确履约要求,学习内容既有针对船上所有人员的综合性知识,又有针对船上不同岗位的压载水操作人员的理论和实践要求。

42公约D2标准的实施

《压载水公约》要求悬挂其船旗或在其管辖下运营的船舶遵守该公约要求,包括规则的适用标准和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类船舶符合要求。《压载水公约》为不同建造时间、不同吨位的船舶规定了不同的符合D2标准的时间表(见表3)

3 D2标准适用时间表

建造年份

压载舱容积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之前,2009)

[1500,5000]

D1∕D2

D2

<1500,>5000

D1∕D2

D2

[2009,之后)

<5000

D2

[2009,2012)

≥5000

D1∕D2

D2

[2012,之后)

≥5000

D2

*注:2009年建造的船舶延至20111231之前满足D2标准。

43船舶履约要求

(1)压载水管理系统。为满足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为了避免船舶在港口国检查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在选择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应慎重。G8不仅用于主管机关型式认可,还为设备制造商和船舶所有人提供指南,以确定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公约要求。所以船舶所有人在为船舶选择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应以该导则为指导,尤其应关注型式认可证书的细节,如压载水管理系统工作原理、型式认可船上测试的海域、季节和航线等。

(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2]。适用于《压载水公约》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与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证书应按《压载水公约》附录I的格式,用发证国官方文字写成。如果所用的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有上述3种文字中其中1种的译文,经过主管机关的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颁发证书。证书期限不超过5年,在有效期内应完成有关检验,如期间检验、年度检验以及附加检验等。证书内容包括:船舶信息、压载水管理方法信息、压载水管理方法满足的标准(D1D2)、有效期和签署地及发证官员签名等。

(3)压载水管理计划。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系指《压载水公约》B1条所述且存放于船上的用于描述特定船舶压载水管理过程和实施程序的文件。按B1条规定,每艘船舶应备有根据《压载水公约》G4编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凡在水域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式船艇、浮式平台、浮式储存装置以及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都应该备有该压载水管理计划。制订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目的在于指导船上人员安全、合理地进行压载水管理和操作,以确保船舶压载水管理符合《压载水公约》规定的管理标准。该计划应放在船上,以随时供港口国控制或检疫官员检查。

(4)压载水记录簿。每艘船舶都应备有压载水记录簿(可以是电子记录系统或者其他记录簿或系统的一部分),该记录簿中应至少包含《压载水公约》附录Ⅱ所要求的信息。压载水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1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留2年,并且此后由船公司至少保管3年。

(5)沉积物处理。《压载水公约》B5条要求船舶根据压载水管理计划对压载舱内的沉积物进行清除和处理。港口国应按《压载水公约》第5条和G1规定,在压载舱清洗和维修的港口和码头提供船舶沉积物接收设施。为使全球有统一的沉积物接收设施,要求该设施建造标准和与船舶的接口应符合《压载水公约》G1要求。这种接收设施的操作不应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并对沉积物实施安全处理,保证不影响或损害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

(6)加装压载水应注意的问题。船舶应关注港口国有关加装压载水的建议,尽可能不在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暴发、感染或繁殖(如有毒藻类的赤潮)区域、靠近污水流出口区域、潮流小的区域、已知潮流较混浊的时间加装或更换压载水。

5结语

《压载水公约》所管辖的船舶污染物与以往的船舶污染物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压载水公约》、规则和相关导则的条款内容对于船舶来说是全新的,所要求的技术支持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目前,在IMO内压载水是个热门话题,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立法的进程。20085月前,加入《压载水公约》的国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比重还只有362%,现在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约一半,由此可以推测《压载水公约》生效指日可待。建议航运企业重视《压载水公约》履约面临的问题,深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硕慧,常萌萌,金秀梅.压载水公约下的港口国管理[J].中国海事,2008(1)64-67

[2]张爽,张硕慧.压载水公约下的船旗国管理[J].中国海事,2007(9)56-59

作者:张硕慧 刘乒 张爽 费珊珊  来源:水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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