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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时间:2009年03月24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海上航行的船舶一旦发生燃油泄漏污染,不但企业赔偿风险大、清污难、费用高,而且相关的污染受害方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直是船舶污染民事赔偿的一大难题。

3月9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全部需要办理强制性油污保险。而在过去,只有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国际航行油船才有此规定。

加入《燃油公约》,对我国而言到底有何意义?3月13日,记者采访了部海事局船舶处副调研员徐石明,他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燃油污染转化为可控风险

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来,船舶燃油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1992年,油轮的燃油污染损害被纳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它虽然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由于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一直悬而未决。

为保证对船舶燃料油泄漏或卸载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及时和适当的赔偿,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并于2008年11月21日开始生效。 该公约的生效使国际公约中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最后一个明显缺漏得到弥补,从而进一步完善船舶造成污染的责任与赔偿法律制度。

徐石明说:“船舶燃油比普通油类污染危害性更强,治理难度更高,可能造成的损害更大。如今,《燃油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可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船舶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确保燃油污染得到及时的治理,污染损害受害人得到比较充分的赔偿。对船东而言,则可以把船舶燃油污染从原本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可控风险。”

我国加入《燃油公约》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加入《燃油公约》可以确保我国船舶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顺利进入国际市场,防止我国船舶在国际上受到不公平待遇。虽然加入《燃油公约》将使航运公司增加一定的保险成本,但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基本上都已经投保了相关责任险,国内航行船舶也将根据有关要求投保相关责任险,因此船东并不会增加额外成本。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积极参与环保事业并加强在此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的形象。

证书由船籍港直属海事局办理

徐石明介绍,《燃油公约》规定的船舶适用范围已经明确,即: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证书,才准进出中国港口;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须在3月9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持有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失效后必须换发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不包括公务船、军舰、海军辅助船等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必须在今年7月1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适用于CLC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近期,河北、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上海、深圳、广西、海南、黑龙江、长江这14个直属海事局已陆续开始签发证书。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在取得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可以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正本)、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证书。船公司也可以将申请送到分支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将转交直属海事局办理。目前,海事部门原则上不接受电子版保单的申请。

敲定15家保险人

据了解,《燃油公约》生效后,我国船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1000载重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我国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额度不得低于原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要求。

徐石明说:“目前,2009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已经公布,共有15家,包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挪威嘉德保赔协会、汽船保赔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K保赔协会、Britannia保赔协会、伦敦保赔协会、SKULD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瑞典保赔协会、北英保赔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船东互保协会。”

香港籍船舶暂不适用公约

根据我国加入《燃油公约》的声明,该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籍船舶由深圳海事局为之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仍由香港海事处负责。香港籍海船进出内地港口,按照国际航行船舶要求进行检查;航行内地和香港水域的内河船舶暂不适用公约的要求。国外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承保的中资外国籍船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签发《证书》。同时,对于在台湾登记且经批准的直航船舶,暂不要求查验《证书》。

如果船舶在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已经获取《证书》又该如何?徐石明指出:在公约对我国生效前,一些中国籍船舶已经在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办理《证书》,海事主管机关对有效期内的船舶所持《证书》予以认可,该证书继续有效。如果原保险到期,《证书》失效后,必须换发由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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