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搜索 企业邮箱 公司OA 请选择语言版本: En
求新 务实 立信 望远
知识库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园地 > 知识库 > 经验交流 > 浏览文章

经验交流

论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1年11月30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作者:张伟  来源:《科技风》 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货物、船舶、提单和货物装卸这几个基本要素组成的闭合的运动过程。这些要素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载体。加强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研究,对海事司法和航运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法律规定与冲突

  (一)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时采用的过错原则。承运人具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和托运货物的义务。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往往存在承揽货物运输后再去寻找船舶完成运输任务的承运人,于是经常发生承揽、委托和代理等各种民事纠纷,海上运输承运人之承运责任无疑是其中的基础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必须认定须承担运输责任的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曾经出现以以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以签发提单的人为承运人、以授权签发提单的人为承运人几种情况,我国引入“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则能更清晰认定运输期间货损责任。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上,《海商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海商法》第48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管理货物,不得不合理绕航,延迟交付货物的应该负有赔偿责任,同时,第51 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因而对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因航行或管理船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二)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颁布以前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是当事双方都有过错则双峰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方出现过错则一方承担责任。如今我国颁布了《合同法》,现今《合同法》下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坚持一般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下并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有时意外事件都被严格限定法定免责,承运人不得以主观有过错为要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债务人不能简单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而免除责任,只要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可见这种情况下对承运人实行更加的严格责任制。

  (三) 《海商法》与《合同法》在合同与法律上的冲突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可以看到国际海上运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交易适用《合同法》。但我国《合同法》第123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于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时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会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再选用《合同法》。但《合同法》是在《海商法》之后颁布的,《合同法》下承运人责任制度如上所述存在不一致的责任制度,《海商法》采取的是限制赔偿责任原则,而《合同法》采取的是全部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统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

  如今我国航运正在迅速发展,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但是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造成了一些混乱的局面,综合考虑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发展现状以未来统一趋势成为如今的主题。

  (一) 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修订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撤销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问题,删除只适用于对外贸易的规定,将中国的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一并适应于任何从美国进出的货运合同,将货运合同被定义为“经海运或部分经海运”的方式运输货物而制定的合同,能适用所有在海上或部分海上的美国国内各港口的水上货物运输,以及我国《海商法》调整的范围和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二) 明确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

  《海商法》第41 条关于承运人的定义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完全一致,但是《汉堡规则》没有明确“合同承运人”问题。“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参考了《汉堡规则》,不是完全一致。为了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对应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建议将第41 条第1 项“承运人”应该修改为“订约承运人”或者“合同承运人”。《海商法》中对承运人的理解是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而转委托的含义并不明确,在实际中经常出现误解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与《汉堡规则》一致,将第2 项中的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改为“是接受合同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运输的任何其他人”。这样就能保持条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 统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归责问题

  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中的“谨慎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判断实际是否存在过失时对归责问题就存在很多矛盾,可能存在舶是适航的,而货物灭失或损坏;可能是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可能是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债权人的过错等免责事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服务类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承运人全面掌握货物运输途中的信息和手段,笔者认为《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是合理的,修订《海商法》应该借鉴《合同法》、《COGSA99》以及其他最新的国际立法动态的经验,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加重船方责任,统一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使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

  三、结语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海商法》反映了我国的时代风貌,代表了我国在航运方面的水平。《海商法》的执行能够直接影响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影响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我们要尽力统一法律问题,促进我国航海运输事业和外贸事业的发展。

关于我们

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专门经营干散货船舶运输的专业船东公司,成立于1988年,原名南京远洋运输公 司,1994年进 行了股份制改 造,更为现名。

业务领域

南京远洋拥有船舶资产,是以经营远洋货物运输为主、又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海员劳务输出、船舶物 料供应和投资 咨询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远洋运输企业。

加入我们

我们坚信:人才是发展之本!
我们依据各岗位职责的不同,参考当前市场实际,为广大员工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资福利。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18 楼 邮政编码:210019
电话:025-58802148 87792001
传真:025-58802147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