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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介绍
时间:2010年01月07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2008 11 26 日至12 5 日于伦敦召开的MSC 85 次会议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简称IMSBC code)以及使该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的1974 SOLAS 公约第Ⅵ修正案得到了通过。众所周知,与固体散货运输有关的主要危险一般是由于货物分布不当而造成船舶结构破损、航行中稳性丧失或减少、以及货物间的化学反应。因此,IMSBC code 通过提供某些货物运输的危险信息以及提供合适的操作程序,以提高固体散货积载和运输的安全性。该修正案将于2011 11 日默认生效,并取代于1965 年通过的建议性的 BC code

通过的IMSBC code 由前言、13 节正文和4 个附录组成,主要涉及:一般规定和定义、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平舱措施和确定静止角的方法、易流态化货物和易流态货物的测试程序、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实验室测试程序与标准、以及干散货物的特性和索引等。现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 一般规定和定义

规则指出,对于列入本规则的货物,其特性和装卸方法的建议列于附录1——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且可通过附录4 的索引进行查找。对于未列入本规则的货物,托运人须在装货前向装货港主管机关提供该货物的特性资料,其格式可采用本规则货物明细表的格式, 同时装货港主管机关应向船长签发一份陈述该货物特性的声明以及装运证书。

规则根据散装货物的特性及运输的要求,给出了相关定义,如静止角、散装密度、易流态化货物、流动水分点、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水分渗移、适运水分极限等。如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是指积载因数为0.56 m3/ t 或低于0.56 m3/ t 的一种固体货物;水分渗移是指由于震动和船舶摇摆,货物中的水分因沉淀和沉积所发生的移动,水分逐渐渗出,导致部分或全部货物出现流态;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货物在普通船舶运输时能保持安全的最大水分含量。为了安全运输,规则将固体散装货物分为三组:A 组包括那些在运输时的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B组包括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C 组包括既不属于A 组也不属于B 组的货物。

规则指出,许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不当积载和装卸造成的,因此要防止船舶的结构超负荷、要维护船舶的适度稳性,就必须注意确保散装货物在全船的合理分布,为此可参阅《散装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和《船员和码头人员散装船检查指南》。

某些固体散装货物易于氧化,从而造成缺氧、散发毒气或烟雾及自热;某些货物虽不易氧化,但能散发毒性气体,尤其是在潮湿时;还有一些货物潮湿时对皮肤、眼睛、粘膜、或对船舶结构具有腐蚀性;某些货物具有扬尘性,可能构成粉尘爆炸危险;某些货物可能会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足以构成火灾或爆炸危险。因此要注意保护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一套涉及散装固体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 要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要按要求进行通风等。

2 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

规则规定,在装货前,托运人须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适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散装货物的运输名称、货物组(A BAB,或C)、交运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的需要和平舱程序、以证书形式提供的货物水分含量及适运水分极限的附加信息、液体基础形成的可能性、以及货物相关的危险信息(如适用)等,以便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

当船舶载运精矿或其他货物时,托运人须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一份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一份水分含量证书或声明。规则规定,适运水分极限的测试须在装货日前6 个月内进行;测定水分含量应尽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一般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 天;另对冻结货物的水分测定一定要等到试样全部解冻方可进行。规则还特别指出:如果货物成分或性质因某种原因发生了变化,在有理由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测定适运水分极限的试验就须再次进行;若从试验到装货期间遇到较大的雨雪,则需要对货物的水分含量进行核对试验, 以确保货物的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

附录2 给出了测试的程序、相关仪器和标准。

3 关于平舱的措施

对货物进行平舱,其目的就是减少货物移动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导致自热的空气进入货物。从平舱的角度出发,固体货物可分为粘性和非粘性两类,静止角是衡量非粘性货物稳定性的一项指标,具体的平舱要求是:

1)静止角小于或等于30°的非粘性货物:这类货物会像谷物一样流动, 须按适用于谷物积载的规定进行运输。

2)静止角大于30°至包括35°的非粘性货物: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即货物表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须不超过B/10 mB 为船宽),且最大允许值为1.5 m;或装货中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平舱设备。

3)静止角大于35°的非粘性货物: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即货物表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须不超过B/10 mB 为船宽),且最大允许值为2 m;或装货中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平舱设备。

静止角的测定方法在附录2 中有详细的规定。

4 易流态化货物

A 组(易流态化)货物由于含有一定比例的小颗粒和一定水分,在运输途中会因船舶的摇摆而出现渗移或透湿。当形成粘性流体状态时,可能会随着船舶往一侧倾斜时流向船舶的一侧,但船舶往另一侧倾斜时不能流回,这样船舶有可能达到一个危险的倾斜角而突然倾覆。规则规定,除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外,船舶只限于载运水分含量不超过适运水分极限的货物;除罐装或类似包装的货物外,不得将含有水分的货物配装在相同货物处所的易流态化货物的上部或与之相邻;在航行中必须采取防止液体流入载有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处所的充分措施。

5 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

根据规则,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有如下分类:第4.1 类易燃固体;第4.2 类易自燃的物质;第4.3 类遇水放出可燃气体的物质;第5.1 类具有氧化性的物质;第6.1 类有毒物质;第7 类放射性物质;第8 类腐蚀性物质;第9 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以及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

为了保证安全运输,规则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积载与隔离的要求。

第一方面是积载与隔离的一般要求。如当同一货舱装有不同隔离等级的货物时,则使用各等级中最严格的规定对所有货物进行隔离;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时装卸,当装完一种此类货物后须关闭各货物处所的舱盖,在清除甲板上的残渣后,方可装另一种货物,卸货也是同样的步骤;又如一切食品均须与有毒的物质进行隔离,与感染性的物质用整个舱室或货舱进行隔离,与放射性物质按规定进行管理等。

第二方面是积载与隔离的特殊要求。如第4.14.24.3 类物质要尽合理可行地保持凉爽和干燥,要在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的处所积载,电器设备须处于良好状态,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等;第5.1 类物质要尽合理可行地保持凉爽和干燥,要在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的处所积载, 要防止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渗入其它物质和含有可燃物质的其它货物处所;又如第8 类物质具有腐蚀性,因此要保持货物处所的干燥,要注意对残渣的处理。

第三方面是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货与包装危险货物之间的积载与隔离,其要求如表1 所示。

第四方面是具有化学危险固体散货之间的积载与隔离,其要求如表2 所示。

1 包装危险品与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货的隔离表

包装危险货物

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货

1.11.21.5

1.3

1.4

2.1

2.22.3

3

4.1

4.2

4.3

5.1

5.2

6.1

6.2

7

8

9

4.1

4

3

2

2

2

2

X

1

X

1

2

X

3

2

1

X

4.2

4

3

2

2

2

2

1

X

1

2

2

1

3

2

1

X

4.3

4

4

2

1

X

2

X

1

X

2

2

X

2

2

1

X

5.1

4

4

2

2

X

2

1

2

2

X

2

1

3

1

2

X

6.1

2

2

X

X

X

X

X

1

X

1

1

X

1

X

X

X

7

2

2

2

2

2

2

2

2

2

1

2

X

3

X

2

X

8

4

2

2

1

X

1

1

1

1

2

2

X

3

2

X

X

9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MHB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

X

X

X

2 具有化学危险散货间的隔离

4.1

4.2

4.3

5.1

6.1

7

8

9

MHB

4.1

X

4.2

2

X

4.3

3

3

X

5.1

3

3

3

X

6.1

X

X

X

2

X

7

2

2

2

2

2

X

8

2

2

2

2

X

2

X

9

X

X

X

X

X

2

X

X

MHB

X

X

X

X

X

2

X

X

X

2)静止角大于30°至包括35°的非粘性货物: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即货物表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须不超过B/10 mB 为船宽),且最大允许值为1.5 m;或装货中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平舱设备。

3)静止角大于35°的非粘性货物: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即货物表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须不超过B/10 mB 为船宽),且最大允许值为2 m;或装货中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平舱设备。

静止角的测定方法在附录2 中有详细的规定。

4 易流态化货物

A 组(易流态化)货物由于含有一定比例的小颗粒和一定水分,在运输途中会因船舶的摇摆而出现渗移或透湿。当形成粘性流体状态时,可能会随着船舶往一侧倾斜时流向船舶的一侧,但船舶往另一侧倾斜时不能流回,这样船舶有可能达到一个危险的倾斜角而突然倾覆。规则规定,除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外,船舶只限于载运水分含量不超过适运水分极限的货物;除罐装或类似包装的货物外,不得将含有水分的货物配装在相同货物处所的易流态化货物的上部或与之相邻;在航行中必须采取防止液体流入载有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处所的充分措施。

5 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

根据规则,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有如下分类:第4.1 类易燃固体;第4.2 类易自燃的物质;第4.3 类遇水放出可燃气体的物质;第5.1 类具有氧化性的物质;第6.1 类有毒物质;第7 类放射性物质;第8 类腐蚀性物质;第9 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以及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

为了保证安全运输,规则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积载与隔离的要求。

第一方面是积载与隔离的一般要求。如当同一货舱装有不同隔离等级的货物时,则使用各等级中最严格的规定对所有货物进行隔离;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时装卸,当装完一种此类货物后须关闭各货物处所的舱盖,在清除甲板上的残渣后,方可装另一种货物,卸货也是同样的步骤;又如一切食品均须与有毒的物质进行隔离,与感染性的物质用整个舱室或货舱进行隔离,与放射性物质按规定进行管理等。

第二方面是积载与隔离的特殊要求。如第4.14.24.3 类物质要尽合理可行地保持凉爽和干燥,要在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的处所积载,电器设备须处于良好状态,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等;第5.1 类物质要尽合理可行地保持凉爽和干燥,要在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的处所积载, 要防止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渗入其它物质和含有可燃物质的其它货物处所;又如第8 类物质具有腐蚀性,因此要保持货物处所的干燥,要注意对残渣的处理。

第三方面是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货与包装危险货物之间的积载与隔离,其要求如表1 所示。

第四方面是具有化学危险固体散货之间的积载与隔离,其要求如表2 所示。

表中数字的含义如下:

1”为“远离”——有效的隔离从而使不相容的物质在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致相互起危险性反应,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上不小于3 m,仍可在同一舱室或货舱或舱面上积载。

2”为“隔离”——在舱内积载时,要装于不同的货舱内,如果中间甲板为防火和防液的,垂直隔离可以看作等效隔离。

3”为“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垂向的或水平的隔离。

4”为“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仅垂向隔离不符合要求。

X”表示隔离要求应查阅IMDG code 的危险货物明细表和本规则的货物明细表。

相关图示与IMDG code 相同。

作者:於健 王勇 张钢  来源:航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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