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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能见度不良时的船舶操纵
时间:2009年01月12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内容提要:阐述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的行动规则及近距离避让的避让方法,以使船舶驾驶人员能从中得到启发,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关键词:能见度不良;行动规则;避让碰撞;船舶

0 引言

根据海事统计表明,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发生的碰撞事故已超过全部事故总数的1/3,有些水域已达50%以上。因此,船舶驾驶员必须树立本质化安全观念,认真学习、理解《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简称《规则》)有关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则,明确责任与义务,正确掌握避让原则与方法。

1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下的行动规则

1.1 能见度不良的解释

《规则》中的能见度不良一词在英文中为“restricted visibility”,直译为“受到限制的能见度”,至于能见距离下降到多少海里为能见度受到限制,《规则》并未定量规定。目前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大致倾向于认为“当能见度下降到5n mile,即应认为能见度受到限制”,“当能见度下降到5n mile,并且能见度正在逐步降低,即应认为《规则》第十九条开始生效”。

1.2 行动规则

在能见度不良时,为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必须采取以下行动规则。

1.2.1 使用安全航速

《规则》对安全航速有这样的要求:“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这是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事实上,安全航速中的“安全”一词是要求每一船舶在各个特定环境中能以一个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安全的速度行驶。例如:使用雷达的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开敞水域时,只要迅速采取行动而能导致速度下降的话,那么该船所用的这一较高速度也可认为就是安全速度;但若船舶在浓雾中驶过船只拥挤的水域或渔船经常出没的地方,那么即使它具有良好的停住性能,使用先进的避碰系统,也不能认为高速行驶是正常的。同样,把安全航速理解为缓速也是片面的,航速过低,降低了舵效,同样也会造成不良后果。

1.2.2 正确使用雷达导航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雷达是保持正规瞭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对雷达探测到的目标进行雷达标绘或进行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是正确判断碰撞危险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雷达应由富有经验的人员保持实际上的连续观察。为了有效地消除由于能见度对视觉瞭望所造成的限制,以及为了能准确地对当时的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计,对存在的危险作出充分的判断,要求船舶应及时开启雷达,正确使用雷达,以便能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

1.2.3 加强瞭望

保持正规瞭望,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首要因素。要保持正规瞭望,应该做到:①要有足够称职的瞭望人员;②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③应用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手段,如视觉、听觉、雷达、无线电话、声纳等;④应注意操舵设备、助航仪器等是否正常,此亦属正规瞭望的范畴;⑤瞭望的位置要合适。

1.2.4 开启航行灯,鸣放雾号

在白天,当船舶意识到能见度正在下降,但一时又无法准确地判断能见度已下降到几海里,驾驶员应立即启动雷达进行测定。若当时所处的水域又无显著的物标或其他船舶在航,则驾驶员应假定船舶已处于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并应根据《规则》规定,开启应显示的各种号灯。若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附近航行,则也应开启规定的各种号灯。

考虑到雾号的能听距离,同时考虑到雾号往往能在大于《规则》所规定的典型性可听距离之外被听到,因而,当能见度低于3n mile时,通常应开始鸣放雾号。

2 能见度不良时的近距离避让

绝大多数能见度不良时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是相遇两船在近距离采取避让行动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了减少和避免此类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驾驶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能见度不良时近距离采取避让行为的特点,分析避让行动的有效性和研究如何采取对策。

2.1 船舶间的责任

《规则》在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情况时的行动规则”中要求每一船舶均应按其各款的要求采取行动。这意味着当两艘适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条款的船舶相遇时,不论其种类或相互的会遇态势如何,它们之间无直航船与让路船之分,相互都具有同等的避让责任。为此,能见度不良时航行的任何船舶都必须严格按《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采取行动,真正做到:

(1)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

(2)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一船观测到他船时,应立即判断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避让行动。

(3)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以上各条是《规则》在高度概括和总结了船舶在能度不良时发生的碰撞事故及其预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确保安全而对相遇两船的行动所作的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当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时,驾驶人员必须明确以上的责任与义务,并严格按该条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2.2 近距离情况下的避让措施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采取的避让行动,也包括转向避让、变速避让和转向加变速避让。考虑到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及避让的特点,在采取以上避让行动时,还必须注意到《规则》特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2.1 转向避让

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只要两船不是处于“互见”中,就避让责任而言,两船属于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即当你船采取避让行动时他船很有可能也正在或将要采取避让行动。因此当一船准备采取转向避让时,一定要正确掌握他船的动态,切忌盲目转向避让。

《规则》第十九条第4款指出:“当一船仅凭雷达观测到他船,若存在碰撞危险或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应及早采取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除对被迫越船外,应避免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即对有碰撞危险的来船采用向右转向的措施以避免两船行动上的不协调。《规则》第八条第2款还指出: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这就要求驾驶员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应大幅度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迅速增大两船的DCPA和防止他船采取不协调行动而产生的危害。

船舶采取转向行动后应认真观察来船方位及距离的变化来检验行动的有效性。如发现仍存在产生紧迫局面的可能性,应立即采取其他措施,如变速避让等。

2.2.2 变速避让

如当时环境与条件难以采取转向行动或为了留有更多的时间对当时局面进行观测与判断时,船舶应果断地采取变速避让的行动,以避免紧迫局面的产生或消除碰撞危险。

减速避让最大的优点是能延长两船的接近时间,并且即使造成碰撞,也能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减速能起到很好的避让效果。能见度不良时产生不协调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双方判断的失误,如果一船或两船采取减速措施留有足够的时间来估计当时的局面,则可大大减少不协调的行动。

当无法准确判断他船的方向及动态,或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在本船的正横以前,或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船舶应毫不犹豫地采取减速、停车的措施,必要时将船完全停住。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当时的局面,采取与他船相协调的行动。

2.2.3 转向与变速避让相结合

为了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取得最佳的避让效果,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也可采用转向与变速相结合的避让方法。

对右舷正横前来船采用右转结合减速的行动,可导致右舷来船回波的相对运动方向呈顺时针方向旋转。这种组合行动与来船可能采用的右转避让行动是相协调的。对左舷正横前来船的避让宜先右转,若当时环境和条件许可,在充分考虑使用安全航速的前提下,可采用右转结合增速的行动。因为本船采用这种避让行动与来船可能采用的右转、减速或右转结合减速的行动是协调的。对正横后来船可取向其相反方向转向避让的办法,即对左舷正横以后有碰撞危险来船采用右转避让,对右正横以后有碰撞危险来船采用左转避让。若当时环境和条件许可,在充分考虑使用安全航速的前提下,可分别采取右转结合增速或左转结合增速的相应方法,以增大会遇距离。

3 结束语

虽然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碰撞事故比较多,但只要船舶驾驶员全面理解《规则》的精神与要求,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正确掌握船舶避让的原则和方法,加强瞭望,使用安全航速,采取行之有效的避让措施,碰撞事故是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的。

参考文献

l方泉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近距离避让[J].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1999(01)

2赵月林,夏国忠等.能见度不良时对驶船的安全避让[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1996(02)

3吴兆麟.船舶值班与避碰[M].大连海事大学学报,1998

作者:于金 邱云明  来源:航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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