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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1年10月14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摘要】为充分发挥现场检查作为海事主管机关监管手段的作用,推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总结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拓展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全员培训,全面提高现场执法人员体系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技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关键词】海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现场检查;船舶管理

   为提升我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改善海上交在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原交通部于2001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简称《NSM规则》),并于2003年1 月起对对不同种类的船舶分时段、分批次实施。至2007 年7月1日,我国沿海所有500总吨以上跨省航行的船舶均按照《NSM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NSM规则》的全面实施,改变航运公司传统的管理模式,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在促进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减少事故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从近几年体系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部分航运公司在规则实施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体系未得到有效落实,“两张皮”(即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文件和记录用于应付检查,实际操作并不参照文件执行)现象日益突出。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甚至是重大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场检查作为海事主管机关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其目的是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海事主管机关应通过对航运公司体系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督促公司和船舶发现并解决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持续提高,更好地执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任务。

   1 安全管理体系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定期审核,轻现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明确海事主管机关对航运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但目前海事主管机关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公司和代表船的审核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是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来判断体系文件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体系审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体系审核只是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覆盖性、对强制规定的符合性以及实现方针目标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于船舶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的审查以代表船为主,无法覆盖全部船舶。其次,体系审核的时间相对固定且间隔较长,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是连续的动态过程,单一的审核无法保证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处于有效状态。现场监管的缺失使部分航运公司船舶管理与体系运行严重脱节,甚至出现审核前临时聘用岸基管理人员,突击补充体系运行记录 等情况。公司体系运行的“两张皮”现象十分严重。

   (2)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以文件和记录为主,较少涉及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原因挖掘。近几年海事主管机关不断强化对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新修订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也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对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检查仍以体系文件和运行记录检查为主,较少从体系管理的角度,挖掘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于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一般要求船舶就事论事地对缺陷进行纠正。对船舶存在的事故险情或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侧重于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违法事实的客观证据,对于船舶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却很少要求船舶从体系管理的角度挖掘深层次原因,并全面系统地予以纠正。

   (3)安全管理体系培训不够系统,现场执法人员体系检查水平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海事主管机关大多从具有丰富船舶安检经验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和具有航海经验的船长、轮机长中抽调人员,经系统培训后担任体系审核员,而一线海事执法人员很少经过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对规则和体系了解不深。体系检查知识的缺失使一些现场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管时无从下手甚至不敢检查,对于体系的检查也仅限于对相关证书的检查,很少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检查的不到位客观上助长“两张皮”现象的蔓延。

   (4)监管理念存在误区,审核与检查缺少联动。目前,在部分检查人员中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既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是海事主管机关(或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系统审核后颁发的,那么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体系缺陷就成为对发证机关审核行为的“否定”。这种错误的认识制约现场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妨碍现场检查人员与体系审核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事实上,现场检查应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操作来了解公司的管理体系是否在船上得到有效运行,为被检查船舶提供改善体系运行情况的机会,可以有效弥补体系存在的局限性,是对审核行为的有效补充。此外,在体系审核时,现场检查信息还可以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在船得到有效运行的直接证据,为体系审核提供材料支持。

   2 安全管理体系现场监管改进建议

   安全管理体系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如何督促航运公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将《NSM规则》落实到实处,是海事主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在详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同时,也明确海事主管机关对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海事主管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人于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打破思维定势,拓展监管手段,提高体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目前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以审核为主,现场监督检查局限于船舶安检以及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舶、被滞留船舶、黑名单船舶和发生重大违章行为船舶的跟踪管理的局面,海事主管机关应改变审核发证与现场监督相独立的局面,建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并将对公司的监督与对船舶的检查结合起来,使公司和船舶无法为应付检查突击检查 ,有效杜绝“两张皮”现象,切实促进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2)加强全员培训,全面提高现场执法人员体系审核和现场检查技能。目前,现场海事执法人员中持有审核员证书或接受过系统的体系知识培训的比例不高。一线执法人员体系审核知识和应用技能的缺失是造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体系审核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力度,至少应在持有A类安检员证书的现场海事执法人员中普及体系审核员培训,全面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体系检查技能和水平,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管提供充足的人力基础。

   (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管。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管是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有效补充。通过建立现场监管与审核发证信息的共享机制,可以使审核员在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时,更全面地了解公司岸基和船舶管理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核工作。此外,在事故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中,一线海事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共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相关材料,从船舶运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找出导致事故险'情、违法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促使公司采取措施纠正缺陷,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率。

   3结语

   安全管理体系是海事主管机关服务航运企业的最佳载体,是打造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纲领性系统。海事主管机关实施体系运行现场监管的目的不仅是简单地查找体系在船运行中出现的具体缺陷,而是通过对体系的监督检查,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机制性问题。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海事主管机关除实施跟踪管理、督促船方进行改进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签发安全管理建议书、实施安全约谈等有效途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航运公司和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充分发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在安全监管中的职能,将审核发证与现场 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和巩固安全管理体系监管的立体网络,推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作者:尹如奇,潘遵建  来源:水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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