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水运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为我国海事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规范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下简称无单放货)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同时,《规定》对目前海运实践中,承运人通过向收货人获取保函担保无单放货可能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的做法不会产生影响。
我国无单放货案件逐年增长《规定》出台适应需要
承运人之所以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货物,主要是为减少船舶到港之后的船期损失,采取的一种变通的、协商交付货物的办法。随着海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上运输周期缩短,往往出现货物已经到港而提单还没到的情况,所以无单放货已经成为业内的常见现象。近年来,我国海事审判中无单放货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相当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在这类诉案中,承运人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占90%以上。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
专业人士认为,高法出台的《规定》,规范和统一了案件裁判标准,解决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收货人和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明确了特定情形下承运人免除交付货物义务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事由。在目的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或者法院根据承运人的请求裁定拍卖留置的货物,由此免除承运人交付义务。
《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的提单审查风险责任。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11条指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也明确,承运人无单放货,收货人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规定》明确,承运人因无单放货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
明确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规定》明确,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单提货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就货物款项的支付虽然达成协议,但是并不产生提单物权效力丧失的法律后果,因为提单物权效力仍然存在。
《规定》第10条还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
《规定》第14条,对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时效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则为2年)。第15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专业人士评价,从《规定》具体内容来看,明确了承运人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情形和事由,规定了无单放货收货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规定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适用《海商法》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船方的合法利益,对促进海上运输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专业人士评价,高法新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船方的合法利益,对促进海上运输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在海运实践中,承运人通过向收货人获取保函担保无单放货可能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的做法,已经发展为较成熟的商业实践,得到了司法审判的承认。因此,实践中,承运人可以通过获取保函的方式,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专业人士也提醒,承运人应对出具保函的担保人的财产和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最好按照船东协会推荐方式,要求银行对保函进行加签,保证保函的效力,从而有效的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中国海运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