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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关于船舶安全试航的思考
时间:2010年11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从船舶试航活动的特点以及对试航活动中存在的人为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建立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试航操作培训、加强试航安全监管、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试航制度等船舶安全适航的对策和建议。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沾,每一艘船舶从事海上运输前都必须通过船检部门检验。这些检验涉及产品试验、台架试验、系泊试验、试航试验等,其中试航检验须通过试航活动来完成。在试航中,船舶主要设施、设备未经磨合,尚处于不稳定状态,高强度、长时间、突发性的操纵试验极易引发船舶故障从而导致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00979,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所属“安民山”号船由扬州港发发驶往上海港的试航途中,由于主机故障、舵机失灵导致船舶失控,触碰东华能源、公司液化气码头,之后与过往船舶“华航明瑞16号”碰撞。该起草故直接造成液化气码头倒塌、1名码头工人失踪和“华航明瑞16号”船沉没,经济损失达数亿元。因此,分析船舶试航活动的特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对策,对船舶安全试航、维护良好通航秩序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试航活动的特点

1 .船舶设施、设备的不稳定性

试航船舶上的绝大部分设施、设备是全新的,对设备设施性能好坏未能准确掌握。部分设备和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未经试航无法得知。同时,船舶是一个机器综合系统,各个设备未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和适应则匹配性和兼容性较差。以上诸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给试航船舶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2.试航船员对船舶感性认知不足船员之间协调性差由于船员不熟悉操作船舶设备和仪器,对设备的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特点和注意事项存在认识不足和欠缺,对船舶操作整体感性认知较差。同时,船员可能来自不同部门、单位,彼此之间不了解、不熟悉,沟通、交流不够造成合作协调性较差。

3.船舶操纵的突发性、多变性和高强度性

试航试验包含罗经校正、主机耐久性试验、断电及启动试验、测速试验和操纵性能等多种试验,期间会经常更换指令或者保持大功率长时间输出。这些操纵大多具有突发性、多变性和高强度性,容易使船舶超负荷运行。

4.对水域要求的特殊性

由于船舶进行试航活动时经常需要变向、变速、无规律航行,因此需要宽阔、水流稳定、通航环境较好的水域,应避开渡运水域、桥氏、狭水道、渔场、通航密集区等水域。

5.船上人员构成多且复杂

船舶进行试航活动时,船上人员除了船员外,还有船厂了人、船东代表、船检人员、设备服务商的调试人员等,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且多数人员为非海上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海上求生、救助、船舶消防等专项培训和专业训练。

6.船舶受风面积大

试航船舶多是空载航行或者压载航行,此时船舶受风面积最大,易受风力的影响而漂移迸人危险水域,引发搁浅或碰撞事故。

二、试航活动中存在的人为安全隐患

试航船舶除了自身存在的弱点外,人为因素产生的安全风险、造成的安全隐患也并非少见,这主要是由于船方安全意识不足,法律意识差,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而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险情事故。试航活动中存在的人为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员未满足要求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配足适任船员。比如,轮机工程技术人员虽熟练掌握了轮机工程理论以及轮机操作方法但绝大多数未经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而船厂轮机工程技术力量较雄厚,所以有些船方为了节省聘请船员费用,经常以船厂轮机工程人员替代持证轮机值班船员,造成试航船舶配员不足。

2.试航活动未报备

船舶未向海事机构报备就擅自试航。有些船方安全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未经报备就擅自试航活动,如未提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申请海巡艇现场维护和警戒,极易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救生设备配备不足

试航船舶未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试航船舶载有大量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生需要弃船等重大突发事件,试航船舶的救生设备大多无法满足需求,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4试航试验脱离检验程序

船舶未按照检验程序进行试航试验。有些船方为了降低成本和赶船期,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试航试验,而是在办理离港于续后,利用离港时段在港内做相应的试航活动,给试航船舶及试航水域附近船舶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5.应急方案落实不力

未配备应急拖船或者足够马力的拖船,未保持应急通信畅通。试航船员不熟悉搁浅应急预案、碰撞应急预案、船舶失控应急预案等和未进行必要的应急、演练。一些船员事先未对一些预案熟悉和演练,一旦发生险情就手忙脚乱,未能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三、船舶安全试航应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但包括生产主体对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所进行的识别、评价和控制,也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和服务、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故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方能保证安全。船舶试航活动也不例外,需要海事管理机构、船方(包括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所有人等)、船员等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试航活动的安全。

1 .建立试航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试航活动主体责任,船方要明确试航安全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试航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试航安全管理下作,并建立健全船舶适航安全管理制度。试航活动前,船方事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充分考虑试航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科学制订试航方案和详细的船舶试航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参加试航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试航时间、水域及具体计划安排,并在试航前专门召开由船厂、监造组、船员等组成的协调会,宣贯船舶试航安全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本次试航的特点和注意事项,保证所有人员都能够熟悉船舶试航方案和应急预案以及各自的职责,船员熟悉试航船舶的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还要确保经过产品试验、建造试验、台架试验、系泊试验等一系列检验和试验,并且消除以上检验巾发现的各种缺陷;确保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处于完好的随时可用状态;船方务必 严格遵守船舶试航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备并申请发布试航航行警告,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和救生设备,保持与相关部门必要的联系;船舶试航应当选择天气良好的时候进行,并在核定的时间和水域内航行,经过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试航船舶动态。

2.加强试航操作培训,提高试航操作水平

试航前,加强对驾驶和轮机人员的操作培训和非海上了作人员的救生和消防等专项培训和训练。参加试航的船员应接受集中学习和培训;设备厂家服务商应针对设备的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对船员进行集中培训,让船员充分掌握系统设备特性和操作特点;加强对试航人员的专业项目培训,提高试航人员的海上求生、救助、船舶消防等专业素质。

3.加强试航安全监管消除试航安全隐患

海事部门作为试航船舶的主管部门,应加强试航活动的监管,并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试航活动顺利进行。严格战照《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查阅船方提供的材料,检查其是否齐全符合,并对试航水域、时间、航线、人员名单、试航计划、护航方案及在各种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预案进行核实和审阅。如有必要,可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配员情况、救生设备配备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试航安全工作到位。根据船方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及时向外发布航行警告,提醒过往船舶在试航期间尽可能避免进入试航水域,以免造成意外。同时,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于段对试航船舶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提供安全信息,提醒船舶注意航行安全,通知试航水域的海巡艇做好现场警戒和应急准备工作,以备险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实施救助。

对未向海事机构报备便擅向进行试航活动的船舶要从重、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将该违法行为永久性列入船舶监督管理基础资料。此举有利于消除未经报备就擅自从事试航活动的违法行为。

4.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试航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2004720 日,中国海事局颁布实施了《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船舶试航、试车等作业提出了有关监管要求。该办法对试航船舶在港内进行效用试验时具备约束作用,但对驶至港外水域进行海上试航的船舶则无约束作用。此外,部分海事直属局结合各自辖区水域实际先后发布了规范性文件,以加强船舶试航作业的安全监管士作,但相关规定也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监管要求不统一等不足。因此,建议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开展船舶试航作业安全监管的专项立法研究,提升立法层次,力争其及早出台,确保海事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船舶试航活动是一项安全性要求极高的海上特殊活动,关系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的安全。只有海事部门、船舶试航单位和各有关协作单位提高警惕,充分认识 船舶试航活动的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密切合作,全力 以赴,认真贯彻执式航管理规定,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安全试航。

参考文献:

[1]张军.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和服务[J].中国水运,2009(6):48-49

12]徐旭峰.船舶试航作业安全与风险分析[J]中同水运,2009(9):19.

[3]贺伟.陆悦铭.试航船的特点及安全试航注意事项[J],航海技术,2009(4):21-23

作者:毛志强 卢建禄  来源:世界海运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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