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搜索 企业邮箱 公司OA 请选择语言版本: En
求新 务实 立信 望远
知识库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园地 > 知识库 > 经验交流 > 浏览文章

经验交流

优势互补 相互合作——关于引航员、船长关系和责任的探讨
时间:2009年12月11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内容提要:本文从引航员、船长的职责着手,分析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优势互补和相互合作为出发点,展开了对引航员、船长关系和责任问题的探讨,并提出了促进引航安全的可行性途经。

关键词:引航员 船长 职责 优势互补 相互合作

0引言

198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这就是我国对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的制度,也是国际上大多数港口的通常做法。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指出:①外国籍船舶;②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③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这三类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由于引航员熟悉当地的航道、码头情况,在进出港口及特殊水域操作中申请当地引航员是避免或减少海损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其作用越来越为港航企业所认识。作者认为。即使在这三类船舶应当申请引航的情况下,仍有必要从引航员、船长的责职着手,分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对引航员、船长责任问题和促进引航安全途经的探讨,进而达到提高引航安全的目的。

1引航员、船长的优势

1.1引航员的优势

引航员是在一定航区,熟悉港口航道情况,引领船舶安全进出港口、靠离码头、通过船闸及其他限定水域或在海上、江河一定区域内操纵船舶的专业人员。在中国,法定的专业引航员由本国公民担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引航员证书后,方能从事引航工作。引航员对其所在港口的航道、锚地情况,潮汐和潮流的变化规律,天气季节性变化规律以及码头泊位、拖轮性能及使用、本港船舶动态、船舶流的规律、港口习惯航法和靠、离泊操纵等都比较熟悉:还有与港口主管机关、VTS的法规、与港口有关的通信联络等也比较熟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引航员引领船舶在狭水道航行、操纵船舶靠、离码头等,通常更为专业和熟练。

1.2船长的优势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对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法定的权力,对货物运输和船务管理代表船东并对船东负责。船长除拥有丰富的航海经验外,还熟悉货运、商贸等方面的业务和国内外法律法规。由于船长在一艘特定的船上工作,对本船的技术状况,比如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的性能、不同装载下船舶旋回圈的大小以及船舶冲程等操纵数据以及助航仪器的使用和操作等都比较熟悉。对自己所在船舶的船员素质、操作熟练程度,对于船员语言和思想沟通等,也都较清楚地掌握;尤其对本船在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有全面的、适合本船的预案,能够时刻保持必要的安全戒备。

2引航员、船长的责任

2.1引航员的责任

引航员的责任是为船舶在港区航行和靠离泊操纵提供技术服务。在我国,引航分为“强制性引航”和“服务性引航”两种。对于进出中国港口的所有外国籍船舶和一些特定航区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强制性引航,对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实施服务性引航。引航是一项高难度的技术性工作。引航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引航经验和坚毅果断、临危不乱、胆大心细的良好素养以及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能熟练驾驶和操纵各类船舶的技术能力。

正因为这些独特的优势。使引航员为保障港口设施及船舶的安全,保证通航环境秩序顺畅、有序、高效、可控,对外国籍船舶和必要的本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强制性引航还是服务性引航。引航员都属于船东聘请来协助船长操纵船舶的。因此引航员无权取代船长独立指挥船舶。引航员引航时固然对船舶安全负有责任.但并不解除被引船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引航员在船时应尊重被引船船长,主动介绍港口、航道情况,说明操作意图,谨慎驾驶。只有确保被引船舶的安全,引航员的核心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2.2船长的责任

船长在保障水上安全方面负有最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长要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三条规定,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第二十四条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员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以上规定,确定了船长作为船东委托和法律规定的船舶管理人,对船舶、货物、人命和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上环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

3引航员、船长的权利和义务

3.1引航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交通部公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港口主管机关报告:恶劣的气象、海况;被引船不适航;没有足够的水深;被引船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等。当正确指挥得不到被引船的执行或认为自然条件不能保证引航安全时,引航员也有权停止引航。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船长,并对被引船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引航员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拖轮、使用多少拖轮协助操纵船舶。被引船离港时因不可抗力,引航员不能安全离开时,引航员有权要求该船驶向最近的天气和海况良好的港口,便于安全离开。

引航员登轮后应向被引船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及时报告被引船动态;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引航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引领船舶;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在完成引领任务前不得擅自离船;引航员应尊重被引船船长,不得无理干涉船上内部事务;执行引领任务时,引航员不得酗酒或从事非法活动;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能离船;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一切手段减少事故损失,尽快向主管机关和引航机构报告,接受、配合和协助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因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由引航员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2船长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驾驶是一项多学科、综合性很强的特殊技能,需要熟练掌握天文、地文、水文知识和谙熟船艺技术。作为驾驶、控制船舶的总负责人,船长是航海专家。具有渊博的航海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船舶驾驶技能,始终坚持在指挥和管理船舶的岗位上,努力去完成船东交给的任务。船长为执行职务而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指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这是船长的权力,但船舶海事预防是船长的首要责任,也是其对船东承诺的首要义务。船长为此付出的代价则是有目共睹的。

4引航员与船长的关系

4.1引航员在船期间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A部分第Ⅷ章第49条,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合作,保持对船舶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46条规定: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密切合作,保持对船舶位置和动态随时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则进一步指出:被引船舶的船长应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存在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英版《船长业务与法律》一书中,也较详细地阐述了船长与引航员的责任和关系,其重点如下:引航员不能取代船长的指挥权,只能充当船长的参谋。船长有责任督促船员执行引航员的指令。由于引航员的专业化知识和特殊的技能,对于引航员的忠告,船长应当采纳,但此并非意味着。在船长精心判断其行为有可能对船舶造成危险时,也一定要遵从。船长必须仔细观察船舶的运动,并监督引航员所采取的每一操作措施的有效性。所以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规定,在引航过程中,船长和引航员的相互关系和责任是:(1)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航的船长并不解除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2)在引航过程中,船长应当正确地向引船员说明船舶适航性和操纵特性,及时给予必要的提醒;(3)船长与引航员应良好的合作、密切的配合,船舶才能达到安全靠离泊和航行的目的。

4.2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船长有责任向引航员提供所有信息,包括船舶的缺陷和特性,且应有能力遵循实际情况操纵船舶。引航员的操纵行为是带有咨询性、顾问性的,船长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船舶负有责任。《STCW78/95公约》第A2Ⅷ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我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这些内容基本一致的法规条款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船长首先应当接受和尊重引航员在一定程度上操纵、指挥船舶航行和靠离泊的权力。通常情况下,船长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建议、口令,船长有责任和义务与引航员密切协作;另一方面,船长也应当牢记自己是船东代理人,始终负有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对船舶的安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这并不是说船长可以随意拒绝或更改引航员的指令。我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接受引航,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被引船船长应当采纳引航员的指令:船长发现引航员的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指令,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港口主管机关报告。这种机制的设立使船舶时时处于船长和引航员的双重控制之下,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防止一方的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危险,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港口和船舶的安全。

4.3引航员与船长对船舶所拥有的权限不同

长期以来。引航员与船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是雇佣关系,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船长是船东的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对船舶进行驾驶和管理,并可以在代理权限内以船东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聘请引航员乃是船长以船东的名义实施的,所以船长和引航员之间并不存在着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引航员不享有独立的操纵和指挥船舶的权力。其口令不但需要经过船长的默许,还要通过驾驶员、舵工和机舱人员的操作才能实现。尽管引航员有从船员那里获得协助的权力,但船员通常只对船长负责,并不对引航员负责。

4.4引航员与船长既相互合作。又优势互补

许多国家的引航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如我国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说,“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求,制定本规定。”在一些港口水域规定船舶强制性引航,对船长来说,必须遵守。另外,有些港口水域环境特殊、航道复杂,港口当局要求在此区域航行的船舶必须由熟悉当地情况的引航员来引航。船长也必须理解和给予很好的配合。在“强制性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与船长首先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通过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引领和指挥船舶安全、顺利地进出港口。其次,引航员与船长也是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船长代表船东对引航员的引领行为进行监督,避免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损害船东的利益;引航员代表港口当局对船长操纵和指挥船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由于船长的过失而损害港口的公共利益。

5促进引航安全的途经

5.1需要充分发挥驾驶台团队作用

进出港航行,靠、离泊操作是依赖一个由船长、引航员、驾驶员、水手等组成的工作团队来完成的,引航员自登轮起就应尽快加入驾驶台团队,只有发挥好团队的协作作用,相互核实、监督和提醒,才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及早发现险情,努力避免失误;只有共同努力,安全引航才能得到保证。

5.2需要船长的协助、提醒和督促

有资料总结出对海员的三条真理。即:大海是危险的;我们不能改变自然规律;我们会犯错误。引航员也不例外会出现疏忽和操作失误,尤其在船舶密度大、驾驶船舶难度大、易出事故的进出港航行和靠、离泊操作中,更需要船长的协助、提醒和督促。

5.3需要不断地培训和知识更新

随着航海技术的飞速进步,船舶向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发展,船上配员向多国籍化发展,局部地区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船舶航行环境更趋复杂;尽管现代航海设备的可靠性和航海技术水平越来越高,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和ISM规则的生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海上事故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船长和引航员仍需要紧跟时代的节拍不断地参加培训和知识更新。

5.4需要增强优势互补、相互合作和服务意识

引航员和船长的关系是一种优势互补和相互合作的关系,因此双方都应不断增强这种意识,只有密切双方关系。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保证船舶安全。对于引航员来说,还需要增强服务意识,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以服务为先。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需要向船方提供优质服务,而最好的服务就是确保安全引航。

6结束语

只有明确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相互间关系,正确划分两者间的责、权、利,引航员和船长之间才能真正做到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给予对方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坦诚接受对方的提醒和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既不相互缺位、也不相互越位,齐心协力、取长补短,共同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共同平安。

作者:陈俊  来源:航海技术2009增刊

关于我们

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专门经营干散货船舶运输的专业船东公司,成立于1988年,原名南京远洋运输公 司,1994年进 行了股份制改 造,更为现名。

业务领域

南京远洋拥有船舶资产,是以经营远洋货物运输为主、又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海员劳务输出、船舶物 料供应和投资 咨询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远洋运输企业。

加入我们

我们坚信:人才是发展之本!
我们依据各岗位职责的不同,参考当前市场实际,为广大员工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资福利。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18 楼 邮政编码:210019
电话:025-58802148 87792001
传真:025-58802147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