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船舶对海洋大气,尤其是港口大气的污染也越来越被关注。
为了有效控制和防止船舶污染大气环境,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附则Ⅵ的实施,也是目前PSC、FSC检查的重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于1997年开始实施。
严格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和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船舶营运环境的规划和管理,是航运公司的责任。
遵守附则Ⅵ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制订和执行具体实施措施,积极配合PSC、FSC检查,是船公司船舶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但是许多船公司不够重视,理解也不够正确,没有规范、具体、有效的操作文件,船舶实际实施中船员感到较为抽象,执行没有落到实处。
本文就在船工作和新船监造遇到的附则Ⅵ实施细节,和PSC/FSC检查发现的问题,探讨对附则Ⅵ的具体理解,就教于同行。
1总体要求
(1)检验和发证
船舶按规定经初次(发证)检验或换证检验获取《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经中间检验或年度检验签证或附加检验,保持该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该证书前,需经初次检验,以确保其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该附则的适用要求。这就要求新船建造:
船舶建造前设备选型时,对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除外)、焚烧炉、制冷设备、灭火设备等相关设施把好选用关,使之完全符合附则Ⅵ的要求,并获得相应证书。
验收设备时,轮机监造人员应仔细检查主管机关为实施附则Ⅵ所规定的各项检验,若有明显理由怀疑违反附则Ⅵ的规定而排放了其所禁止的任何物质,应请求并协助主管机关重新检验。
(2)IAPP证书
有效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超过5年。船长一定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为维持证书有效性所作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签署。
附件“结构和设备记录”,永久附于证书之后。IAPP证书统一格式,但其附件“结构和设备记录”因船舶设备配置而异。
若与该证书有关的设备进行过重大改造,一定要有主管当局的认可签证,尤其是老旧船。
随时保存在船上。
(3)控制
船舶停靠在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PSC/FSC检查官应检查船舶的IAPP证书及其有效性。
若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程序,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应检查船长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能力。
2实施细节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为满足该规则的要求,轮机管理人员在应对PSC、FSC及防污检查时,主要是有效地履行该规则的各项要求,尊重缔约国所属港口及限排控制区的特殊规定,遵从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修保养手册,科学地维护和管理,按照公司体系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好记录并存档。
船长是船舶执行该规则的总负责人,有责督促轮机长根据本船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地实施规则各条款。
IAPP证书附件“结构和设备记录”因船舶而异。轮机长要认真了解各设备的结构和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档案,作为应对各项检查的依据。
2.1硫氧化物(SOx)
(1)附则Ⅵ要求: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超过4.5%m/m;
SOx排放控制区内,船上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不超过1.5%m/m,或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SOx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或更少,且这些设备产生的废液不排入封闭的码头、港口和河口。
(2)目前,减少SOx排放量的主要方法有:
使用低硫(含脱硫)燃油,现今大多数船舶采用。
排烟脱硫,是今后主要发展方向。
(3)使用低硫燃油的具体操作
为符合附则Ⅵ的要求,新船设计和旧船改建专用的低硫燃油舱和日用柜,船舶进入SOx排放控制区前,适时转换柴油机使用的燃油品种,并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正确地记入转换燃油品种的日期、时间、船位和每一低硫(硫含量不大于1.5%m/m)燃油舱的存油量。
附则Ⅵ所约束的每一艘船舶的负责人员,应注意记录低硫燃油供应的细节:
交付清单:
资料齐全,尤其是供应船的名称和IMO编号,以及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的声明和证明;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燃油供应商所供燃油与燃油交付单所述内容不符;
存放于船上,所有合理时间可随时取来检查;
燃油供应上船之后保存至少3年;
附有一份所供燃油样品。
燃油样品:
必须现场取样,而且要有代表性、连续性;
完成加油后密封,并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船员)签署;
保存在船上,存放位置要标示清楚;
保存至燃油基本耗尽,且长于加油后12个月。
(4)检查船舶具体操作,发现的问题有:
船舶操作文件没有燃油驳移操作程序,或者与船舶实际不符;
进入SOx控制区没有换用低硫燃油;
换用低硫燃油没有换油记录,或者弄虚作假;
仅转换主机燃油,不转换副机燃油;
换油提前时间不足以保证进入SOx排放控制区之前全面冲洗燃油供应系统去除所有含硫量超过1.5%m/m的燃料。
此外,美国加州要求,在加州水域,辅助柴油机和发电柴油机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DMA等级的MGO或低于0.5%m/m的DMB等级的MDO;有的港口甚至要求船舶靠泊期间接用岸电。
2.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
主柴油机和主发电柴油机等,应急柴油机、救生艇柴油机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除外;
输出功率超过130kW;和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造的船舶上安装,或旧船重大改造。
(2)船舶柴油机NOx排放的控制措施
包括燃料预处理、工作过程处理、排气后处理。
目前商用船舶主要采用工作过程处理,包括废气再循环、喷油定时延迟、改变喷油器参数、水和燃油分层喷射等。
船上验证是否符合NOx排放限制,可采用柴油机参数检查法、直接测量和监测法、简化测量法等方法。
目前为止,因实船操作困难,船上验证柴油机是否符合NOx排放限制,一般采用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具体操作可参考柴油机EIAPP认可时的技术案卷和船上NOx参数检查核实程序。这两份文件在柴油机EIAPP认可时由船级社审批,并一同配备船上。
(3)检查船舶NOx排放,发现的问题有:
船上未配备柴油机台架试验的数据资料。
柴油机零部件和备件(例如喷嘴、喷油泵柱塞、喷油泵套筒、气缸套、气缸盖、活塞头、排气凸轮、燃油凸轮等),没有敲上明显的识别编号标记,不能追溯到有关的图纸和检验证书。
涉及柴油机调整和修正有关NOx排放的参数数据不全,例如喷油定时、喷嘴、喷油泵、燃油凸轮、共轨系统的喷油压力、燃烧室、压缩比、涡轮增压器的型式和构造、空气冷却器、空气预热器、气阀定时、NOx抑制设备“水喷射”、NOx抑制设备“燃油乳化”、NOx抑制设备“废气再循环”、NOx抑制设备、选择性催化还原等。
记录,没有全面包含IAPP证书附件涉及的全部结构和设备;柴油机的有关调整、有关部件更换,未记录,或记录、拍照不完整(尤其是更换件的IMO编码);与NOx排放有关的零部件的备件申领单不注明IMO编码,等。
2.3船上焚烧
(1)附则Ⅵ要求:
船舶营运产生的油渣,除转移到岸上接收设备外,只允许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等焚烧。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焚烧炉,都应具有IMO规定的型式认可证书。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MARPOL73/78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涉及的焚烧炉处理残油的能力,轮机员已非常熟悉;但附则Ⅵ对焚烧炉各项性能的更多要求,似乎尚未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
焚烧炉的操作手册,船上未配备;
不能连续监测烟道烟气出口温度,没有定期测试记录和监测系统报警记录;
相应的操作说明和严禁焚烧声明,未张贴;
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或无培训记录;
禁止在船上焚烧的物质(如:污染的包装材料、聚氯乙稀等),去向不明(怀疑被焚烧);
有证据表明,曾在港口、码头和河口使用锅炉焚烧油渣;
操作,没有执行操作手册的规定。
2.4消耗臭氧物质
(1)船上与消耗臭氧物质相关的设备,包括:
含有卤素物质的灭火系统和设备。
含有CFCS的制冷设备。
(2)附则Ⅵ要求:
禁止任何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故意排放,包括系统或设备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的排放,但不包括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其中特别提到,消耗臭氧物质泄漏引起的排放,无论是否属于故意,由1997年议定书各缔约国管理。
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但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
(3)船舶在执行该条款时应注意:
备妥含卤素物质、CFCS、HCFCS的系统和设备布置图,制订这些设备的操作使用和保养程序(包括失误排放的善后处理措施)。
船上新装灭火系统和设备,禁止选用含有卤素的物质,新造船制冷设备(含营运船更换设备)禁止选用含有CFCS的制冷剂。
消耗臭氧物质系统的维护、检修、修理和处置过程,要配有符合附则Ⅵ第12条要求的操作程序,尤其要注意对故意排放的定义。若系统和设备由岸上专业公司维护,船上要持有协议副本。
建立船上卸下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些物质设备的记录,建立臭氧物质添加/消耗量记录。
2.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缔约(港口)国指定的港口或装卸站,限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停靠的液货船和气体船,若其货物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均应配备主管机关认可的蒸汽收集系统。
作者:中海发展股份有限货轮公司 陈显 来源:航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