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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间:2009年06月25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的“运输管理费和其他”。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四十天”修改为“二十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修改为“二十日”。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见中国交通新闻网)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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