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搜索 企业邮箱 公司OA 请选择语言版本: En
求新 务实 立信 望远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浏览文章

法律法规

关于在“十二五”期内继续实施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
时间:2012年01月04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99号    2012年01月04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登记;
  (二)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
  (三)船龄范围: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政策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二、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具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权限的任一船籍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船舶所有人可在政策期内的每年3月1日前向我部提出申请,我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批准享受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尚未办理报关进口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该政策延续期内,持原批准文件尽快办理报关进口及船舶登记手续。
  五、该政策其他未及事项依照原交通部《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07年第1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09年第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们

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专门经营干散货船舶运输的专业船东公司,成立于1988年,原名南京远洋运输公 司,1994年进 行了股份制改 造,更为现名。

业务领域

南京远洋拥有船舶资产,是以经营远洋货物运输为主、又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海员劳务输出、船舶物 料供应和投资 咨询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远洋运输企业。

加入我们

我们坚信:人才是发展之本!
我们依据各岗位职责的不同,参考当前市场实际,为广大员工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资福利。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18 楼 邮政编码:210019
电话:025-58802148 87792001
传真:025-58802147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